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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注意,现行操作中,必须同时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