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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
一、政策依据
1、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号2011年10月13日
2、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2012年3月15日
3、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2011〕 4 号2011年1月28日
二、办理注册的好处
1、 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2、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能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工控及通信行业尤其适用)
3、 一般软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